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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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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彬、李坚正: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戴永红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国庆、原审被告李克民、鹤壁市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李克彬、陈俊、李坚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庭:综合庭承办法官:王治 0392-3385717(办) 邮编:458030原审原告:李国庆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616室张静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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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611民2917号之二靳贵英:本院受理原告温新芳与被告靳贵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本案按原告温新芳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承办法官:郭法官联系电话:0392-3385215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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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鹤壁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要求,自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8:00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邮寄等方式提交诉讼材料、案件查询、反映信访诉求等事项。恢复开放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通知。在此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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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611民3100号之二 张俊先:本院受理原告岳金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俊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岳金城医疗费38 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俊先负担。张俊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郭法官联系电话:0392-3385208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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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6民终996号 胡金松:本院接受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就上诉人孟华、苏慧诉被上诉人李长文、胡金松、原审被告申强、苏宁、原审第三人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代为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民终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孟华、苏慧撤回上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庭:综合庭承办法官:武文英0392-3385331(办)邮编:458030上诉人:孟华、苏慧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01室武文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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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611民初2822号之二 李海宽:本院受理原告邢振堂诉被告李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振堂借款本金65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2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3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邢振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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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611破2号之一2022年9月2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鹤壁市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审查后,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经法定程序,指定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应在接受本院指定后30日内完成破产财产清查工作,形成财产清查报告,必要时可向本院申请调查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鹤壁市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鹤壁市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天择商务中心4楼410房间;邮政编码:458030;负责人:程道慧律师,手机:13938006004;联系人:付利芳律师,手机:18303921981)。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 鹤壁市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鹤壁市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8日9时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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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瑞斐:本院受理原告晁玉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办案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周勇瑞联系电话:0392-3385204(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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