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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健:在司法为民的路上迈出坚实的步伐

        发布时间:2022-08-02 10:08:38



            黄健,男,汉族,中共党员。1990年10月到中原区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现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曾荣获全市政法工作先进个人。到法院工作的32年来,他始终坚守在民商事审判工作第一线,在司法为民的路上,他迈开步子、甩开膀子、俯下身子,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共产党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

            倾情办案,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为群众办实事

            传统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法官要通过公正司法使民事权益得到真正的落实,因此他用心对待每一名当事人,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原告小伟的烦心事就是通过他严谨细致的工作,最终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原告小伟2011年4月到公司入职,中间历经公司多次变更,但一直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2月还被任命为部门高级经理。但没想到的是,2019年4月公司突然将小伟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由经理调整为其他部门的普通员工,工资待遇也被降级。小伟多次与公司协商,但还是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小伟对此很是气愤,选择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小伟在起诉状中列出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超时加班工资、解除合同当月工资等8项诉讼请求。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每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计算标准,在开庭前,黄健法官仔细翻阅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找了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法庭上他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后,他在判决书中充分阐明对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事实认定的根据、法律适用的依据,在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项进行了辨法析理,该支持的予以了支持,该驳回的予以了驳回,通过判决书说理实现了让胜诉方赢得明白、败诉方输得明白。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弘扬核心价值,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抽象的法律条文在具体个案中的内化和运用,是情理和法理的阐释,它影响民众是非善恶判断的标准,凝聚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思想观念。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强制功能,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途径。作为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黄健将这条原则牢记于心,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告知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我们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不断向社会注入向上、向善的力量。

            在审理一起老姊妹俩因拆迁引起的分家析产纠纷中,原告是姐姐和她的儿子、被告是妹妹和她的女儿,她们本该生活在相亲相爱的大家庭里,却为了能够多“争夺”一份祖辈留下来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形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闹得不可开交,并在打官司的过程中锱铢必较,互不相让。原本的老姊妹变成了“仇人”,而小一辈的表姐弟俩一见就掐。

            案件随机分配给黄健法官后,他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积怨太深,调解成效不明显。随后,他对涉案宅基地、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建造变化情况以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否履行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他确认案涉宅基地形成的权益由老姊妹俩共同共有,其中妹妹占有较大份额,姐姐具有一定的份额;姐姐的儿子对案涉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具有一定的共有部分,因此案涉宅基地上附属物形成的拆迁权益中,姐姐的儿子享有一定的份额,妹妹的女儿占有较大份额。在此基础上,他对原、被双方享有的拆迁利益份额进行了分割。在判决书最后,为了引导双方能够在日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谅、减少冲突,他还专门对双方进行了劝告,“希望各方当事人从亲情出发,尊崇我国传统伦理、文化,多从客观、历史和他人角度考虑问题,依法、理性、正确平衡好亲情和物质利益的关系,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并努力修补亲情关系。”积怨已久的一家人可能不会因为这一段话而迅速转变,但相信这段话会带给他们思考和影响。

            像这样的内容,经常出现在黄健法官对家事纠纷处理的裁判文书中,他希望通过案件的办理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念,实现法理、情理的融合,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注重以案释法,让典型案例成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案例是群众获取法律知识、提升法治素养的有效途径。在办案过程中,黄健法官还注重精选案例,以案释法,让典型案例成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在审理原告小李与被告郑州某科技学校、小辉、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黄健法官就往前多想了一步,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应该发挥什么样的示范引导作用。带着这个问题,他认真审理了这起案件。

            本案中,小李与小辉是郑州某科技学校在校学生,他们受班级主持人的安排在教室内演练“掰手腕”游戏,演练过程中,小李受伤,被诊断为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后因赔偿事宜各方协商无果,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活经验判断,“掰手腕”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活动,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和对抗性,且对抗性较为轻微,在校学生也经常会玩这类游戏,因此在裁判过程中要做周全考虑,如果考虑不周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没有得到全面的保障,一种情况是学校基于安全考虑不再组织任何有益身心的游戏、活动。

            经过审理,他认为小李、小辉自愿参加该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实施的动作没有任何恶意和超出游戏的限度,因此二人对于小李受伤均没有过错;被告郑州某科技学校的教师组织学生自主排演节目并无不当,且在小李受伤后及时护送其到医院治疗,因此对于小李受伤不存在过错。原告受伤是因为自身体质差异未能适应“掰手腕”游戏中“对抗性”而形成,是意外受伤,小李、小辉、被告学校对此均无过错过失行为。被告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时附加投保了无过失责任险,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其受伤情形符合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责任”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作出后,虽然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过程中又基于一审判决结果达成了调解。

            案件生效后,黄健法官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宣传,宣传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提醒孩子们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在于打消学校在正常组织活动时的顾虑,提醒学校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包括购买社会保险分担风险等,让孩子们快快乐乐游戏和运动,安安心心上学,健康顺利成长。

            “法官作为审判机关的主体,在具体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不仅要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还必须承担起重要的社会责任,要通过以案释法在全社会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黄健法官如是说。

            32年弹指一挥间,从往日的青葱少年到现在的知命之年,改变的是岁月和容颜,不变的是司法为民的初心,如今的他,更加饱满、更加智慧,更能得心应手化解各种纠纷,更能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在司法为民的路上他将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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