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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巧用到期债权,圆满执结企业货款纠纷

        发布时间:2022-01-20 10:10:10


            “谢谢汪法官,多亏了您的不懈努力,这笔货款解了我们公司的燃眉之急!”申请执行人公司对执行员反复表示感谢。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巧妙利用第三人到期债权,“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申请执行人公司缓解了经营困局。

            2021年7月,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实业公司”)与扬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扬州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扬州工程公司于8月31日前向河南实业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5776898.88元,让利返还款2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26150.59元,如未按期支付,扬州工程公司再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河南实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汪洋向被执行人扬州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视而不见。经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账户上有足额资金,但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公司名下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经过进一步调查,执行员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处有投资权益,在郑州市某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投资公司”)处有到期债权。执行员迅速行动,在对相关股权进行冻结的同时,向投资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法院的一系列举动让被执行人“头皮发麻”,扬州工程公司的负责人主动联系执行员要求解决问题。

            在执行员汪洋的推动下,被执行人扬州工程公司和第三人投资公司积极进行了结算,被执行人扬州工程公司的到期债权得以兑现。拿到钱款后,被执行人扬州工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货款、让利返还款、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335310.47元,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在执行工作中,有些企业不仅怠于履行义务,而且怠于主张债权,碰到这种情况,就需要执行干警穷尽执行措施,开拓执行思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蛛丝马迹,这样才能找到突破口,促进案件实际执结。下一步在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用足用活执行措施,用“绣花功夫”办案,力促涉企执行案件高效执结,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的信心,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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