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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让被执行人为不诚信行为“买单”

        发布时间:2021-12-07 16:15:10


            签订调解协议时信誓旦旦说“要还钱”,事后出尔反尔拒不履行。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高效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漠视法律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不仅支付了拖欠的租赁费,还多付了近30万元的违约金。

            2020年12月20日,原告郑州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后简称租赁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后简称电力公司)签订了一份履带吊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履带吊并协助被告完成吊装施工,被告支付相关费用,时间三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仅在今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决算确认书》,确认欠原告租赁费97.47万元。多次催还无果后,租赁公司将电力公司起诉至中原区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电力公司同意于10月31日之前向租赁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97.47万元、律师费等共计980700元,租赁公司不再主张292410元违约金;如电力公司未如期履行,租赁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租赁费及违约金。协议生效后,电力公司仅履行了50万元便又搁置了。年关将至,为确保公司资金正常周转,11月29日,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执行员崔智峰第一时间对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时,执行员崔智峰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各种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眼看账户被冻结,又收到了法院传票,被执行人觉得无法再拖延下去。12月3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租赁费474700元、违约金292410元、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6774元,共计779884元。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部分债务人把签订调解协议作为躲避债务的‘缓兵之计’,事后出尔反尔,逃避履行,殊不知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拒不履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此类不讲诚信的行为,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坚持以高压态势打击、惩治失信,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员崔智峰说。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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