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决胜之年,依法做好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和难点。
众所周知,财源犹如“血源”,是黑恶势力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坐大成势的重要原因。打掉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是遏制其滋生蔓延的有效手段。要让黑恶势力无立锥之地,必须对黑恶势力施以“打财断血”的狠手,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打财断血,顾名思义就是斩断黑恶势力的资金链,让黑恶势力无法进行资金运作,从而断其血脉,最终从根部将其瓦解。
为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黑恶势力财产状况的调查取证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提供了工作方法与程序指南。
一、总体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二、财产范围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三、财产处置
(1)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2)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财产依法追缴、没收;
(3)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涉案财产应当追缴;
(4)被害人合法财产、与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无关的财产依法返还。
四、对法院的要求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涉案财产或者有关当事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清单。
五、中原区法院做法
为彻底斩断黑恶势力利益链条,彻底推毁其经济基础和“造血”功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财断血”工作全面突破,中原区法院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精准定罪量刑与“打财断血”妥善处置涉案财物同步推进、同步发力,努力实现打深打透打彻底,让黑恶势力永无可能卷土重来。另一方面建立“打财断血”长效联动机制,形成立审执衔接、各环节分工配合、协同并进的工作格局,形成打击、处置“黑财产”强大合力,彻底斩断黑恶势力犯罪“输血供氧”的“大动脉”,摧毁其“造血”功能,努力实现“黑财清底”,确保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取得绝对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