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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法官的培育与养成

          发布时间:2016-05-03 09:31:38


            打造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应当从共同做好十项工作入手:铸其魂魄,隆其地位,统其职级,还其职权,明其审判,评其裁判,严其责任,精其专业,优其品行,厚其待遇。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特殊而且重要的责任。“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人民法官作为依法治国的建设者、公平正义的扞卫者、社会公正的倡导者、法治精神的传递者,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治情怀,直接关系人民司法事业的成败,直接影响依法治国进程。当前,法官职业面临的压力愈加繁重艰巨,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复杂多元,如何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官队伍,如何打造一个合格的法官职业群体,是一个无法回避又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显然,法官的成长无法脱离社会环境,法官队伍建设也必然要打上所处时代和历史条件的烙印。合格的法官群体维护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着宪法法律的尊严,法官职业的兴衰荣辱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因此,建设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为法官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的氛围,是包括法官、法院在内的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打造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应当从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入手:

            铸其魂魄。法官魂魄,是法官完成执法办案任务的根本保证和价值依归。法官失魂落魄,就会导致关系案、金钱案和人情案滋生蔓延。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和忠于法律,是中国法官的“魂魄”也是法官执法办案的精神之“钙”。打造合格的法官队伍,必须首先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时刻牢记司法权是为了谁、服务谁。只有在关键问题上不含糊、不模糊,人民法官方能不忘初心,不辱使命,方能在执法办案中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方能在攻坚克难时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方能在形形色色的纷扰中坚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

            隆其地位。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往往折射出法治、法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为社会规则的裁判者、社会纠纷的化解者,法官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直接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信任。让人民信任司法,除了靠司法自身的公平公正,也应当在政治生活、职能定位、社会尊荣上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提升法官的地位,首先要全面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法官的地位,提升法官在党政序列中的地位;其次要将法院、法官承担的非司法职能剥离,让法院和法官能够更加中立、客观、公正地裁判案件;再次要在必要的仪式、形式和待遇上体现出法官职业的特点,比如让法官主持新年司法典礼,赋予法官在社会生活中更高的尊荣等。提升法官的社会地位,并不是为法官这个职业群体“谋利”,而是通过在全社会树立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治、尊重法律的法治氛围,从而引导规则意识的普遍建立,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统其职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已经颁布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必须有一支统一的法官队伍。建立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必须统一法官职业准入标准,统一法官绩效考评标准,统一待遇薪酬,统一职级职务晋升制度,统一法官任职和轮换制度,而且要坚决防范法官的地方化。通过建立统一的制度,既让各级法官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也有利于将法官职业与公务员相区别,为法官队伍建设的去行政化打下基础,同时为法官抵制外界干预创造条件,使法官队伍建设实现正规化、职业化和专业化。

            还其职权。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审判案件是法官法赋予法官的最主要职责。合格法官群体的养成,必须赋予其完整的案件裁判权,确保法官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既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干涉,也不受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影响。审判委员会只应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院庭长在监督办案中,也必须依法履职,不能干扰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明其审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公开透明,既有利于促进廉洁司法,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更有利于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可感知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法官行使审判权除了合议庭评议过程不予公开之外,整个立案、审查、庭审、裁判文书等都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审判公开透明还意味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引导并扩大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参与,确保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纠纷在当事人的直接参与下依法解决。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之间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协商,更加聚焦案件分歧,尽量缩小双方的诉求差距。当事人可以在法官指导下协商确定焦点,法官与当事人共同确定无争议事实,共同协商庭审日期和重点,鼓励当事人参与制作裁判文书,通过审判公开对法官权力进行限制,让当事人更加相信司法。

            评其裁判。不受约束和监督的审判权,终将导致腐败并损害司法权威。但这种监督和评判,应当以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前提。对法官个人品行、司法能力的评价和监督,不应当是对已决个案裁判的评判,而应当是对一定时期内其全部裁判的评价和监督;同时也不应当仅仅是案件当事人的评价和监督,而应当是包括当事人群体在内的整个社会的评价和监督。裁判文书作为法官审判和法律推理过程的记录,是法官生产的公共产品,当事人是接受司法服务的“用户”,社会公众则是一个个潜在的“消费者”。对法官所作裁判的评价,不能不听取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因此,应当可以在裁判文书发布平台上完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反馈机制,并自动将一定期限内对法官所有裁判的评价和分值经过加权处理后,反馈到法官业绩考评部门,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参考指标之一,定期公布或通报合议庭法官,以便及时发现和改进审判工作存在的不足。

            严其责任。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为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法治之源。人民法官除了应当遵守公务人员的准则之外,还必须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伦理,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对法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违法失职以及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戒,用更高的标准来要求法官。建立和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错案的,根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对法官和其他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或“权力清单”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精其专业。面对千姿百态的社会矛盾,千变万化的案情纠纷,千差万别的当事人,合格的法官既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还应当具备精湛的审判业务技能。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及时对法律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更新。认定事实上务求言必有据,审判程序上务求环环紧扣,法律适用上务求千思万虑,最终通过细致入微的辨法析理,让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优其品行。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与专业而精深的法学修养相比,法官的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否则完美的制度保障和丰富的法学知识,反而会沦为作奸犯科的工具,有如为虎傅翼,助纣为虐。做一名合格法官,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坚毅的性格、公道的品质、高尚的修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平等尊重当事人,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以公众信任和看得见的方式输送公平正义。在审判活动之外慎独、慎权、慎思,不参加任何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形象的业外活动,不发表任何可能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言行。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培育高尚的道德操守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做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范和榜样。

            厚其待遇。一个具有社会地位和吸引力的职业,必然是一个能够维持从业者体面生活的职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官待遇与普通公务员一致,且都来源于地方财政。实践证明这既容易让法院沦为“地方的法院”,也模糊了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界限,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合格法官队伍的养成。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定期晋职晋级、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免职调职等制度,把法官的人财物保障从地方财政中单列出来,强化对法官的薪酬保障、专业职务保障和职业保障,从制度上建立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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