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刑更公示字第407号
罪犯朱尚修,男,193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3902280514,汉族,大学文化,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五龙口南路9号院35号楼二单元7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8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豫0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闫治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罪犯朱尚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罪犯闫治国、朱尚修在被害单位河南启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昀沣实业有限公司物质损失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二罪犯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罪犯朱尚修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朱尚修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3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刑事审判第二庭1411房间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减刑假释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411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