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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使上诉案件周转时间不再漫长

          发布时间:2013-03-20 14:43:26


        近年一审判决上诉周转时间过长,成为影响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实践总结,造成上诉案件周转时间过长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一些诉讼环节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在上诉案件移送的期限上,有所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九条,但是在一些影响移送具体细节上没有做规定或者没有顾及一些环节对期限的影响,如送达时限要求和诉讼费缴纳时限要求,如上诉状递交方式、上诉费缴纳、查询的技术环节对期限的影响等。

        二、诉讼文书的送达环节对案件流转效率有重要影响。在上诉案件流转过程中,涉及法律文书送达的环节很多,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对裁判文书、“上诉须知”的送达;当事人上诉后,对上诉状、答辩状副本的送达;在多个上诉人同时上诉的案件或者但个人上诉的案件中,对未交费的上诉人作出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进行送达等。对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除了能够直接送达的之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任何送达方式的送达,实际所用的时间都无法确定。而一审法院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到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二审法院的过程,其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待答辩状、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所需用的时间最快应不少于30天。这其中还不包括当事人躲避或拒收法律文书,及法院对有些特殊的上诉情形需要核查的时间,如果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则所需时间将更长。因此,法律文书送达问题,成为制约上诉案件移送效率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虽然今年邮寄送达提高了送达效率,但是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当事人拒收,法院只能再次邮寄或者亲自现场送达,因为邮寄送达无法实现留置送达的功能。

        三、上诉费缴纳引起上诉案件周转时间增加。二审上诉费缴纳通行的方式为一审法院开通知单,到二审法院缴费,这中间一般会出现的问题是1、当事人交费后不把缴费票据上交一审法院;2、当事人不缴费,亦不告知法院;3、当事人通过电汇等方式缴费,中间查询确认环节时间较长。以上问题在实践中成为影响上诉案件周转时间的重要因素。

        四、上诉状、答辩状提交方式的制约因素。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既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但是和民诉法没有修改之前一样,仍然允许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提交答辩状的方式新修改的民诉法未作出规定,实际情况也允许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提交。由于在上诉状、答辩状提交途径上可任意选择,经常造成上诉状、答辩状在一、二审法院内部的周转时间较长,出现上诉状、答辩状与原审案卷长时间分离,对上诉期限难以审查,使“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其副本”的法律规定无法执行。

        最后,案件卷宗装订移送过程也成为影响上诉案件周转时间的重要因素,现实中存在装订不及时、移送不及时等现象。

        以上几点是影响上诉案件周转的主要原因,其他还包括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而采取的其它方式,如故意提起上诉后,持缴费通知但是不缴费,或者故意将上诉状邮寄到其他业务部门如综合部门等。针对以上影响案件周转的原因,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提高周转效率:

        一、完善关于上诉案件流转期限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案件各环节的时限仍然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案件在流转过程中长时间耽搁,有些案件流转的时间甚至超过案件实际判决所需的时间,建议明确规范上诉案件流转的全部程序,对上诉案件流转的各环节作详细、具体的划分,并对各环节的时限予以明确规定,如送达时限, 诉讼费缴纳时限,,卷宗移送时限等等.

        二、简化上诉状、答辩状提交方式。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因上诉状、答辩状提交方式的任意选择而影响诉讼秩序和诉讼效率的状况。因此建议对上诉状和答辩状的提交,建议修改为必须向一审法院提交,否则视为没有上诉,以便一审法院及时审查上诉期限,及时移送上诉案件,减少上诉状和答辩状在一、二审法院内部的周转环节,以提高效率。

        三、改革上诉费的交纳制度。《民事诉讼法》、《收费办法》、《期限规定》等有关规定中,对预交上诉费的问题缺乏合理、有效、明确的规定,造成一部分案件因上诉费用的问题被长时间搁置,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建议对上诉费的交纳事项进行立法修改,现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可能性不大,建议在紧随其后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修改,一是明确规定在一审裁判文书的尾部,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权利、交纳上诉费的义务、交费期限和缴费方式及逾期不交费的法律后果等,上诉人在交费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没有按时将缴费票据和汇款凭证交至一审法院的,按没有缴费处理;二是上诉人提出缓交申请须同时附有相关证明,对无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缓交条件并予以相应处理;规定只允许上诉人提出一次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以防止申请权被滥用;三是规定上诉人负有具实名交纳上诉费、或在交费时注明案件名称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是提高缴费查询的自动化水平,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需要查询当事人的缴费情况,传统的手工方式极大的影响了查询效率和准确性。

        上诉案件的周转时间过长已经成为影响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其中有法律规定的原因,也有当事人利用法律空白拖延时间的因素,也有司法人员怠于提高效率的现实存在。必须规范上诉案件流转程序,对各环节严格规定时限,避免案件在某一环节发生拖延却又无责可追,同时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增加上诉案件移送的透明度,改变由于上诉案件移送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参与,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监督权力。从人力、物力等方面保证上诉案件移送工作,必须认识到上诉案件移转工作和审判工作一样关系案件的公正审理,将该项工作置于审判工作同样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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