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
        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给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5日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婚前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原告婚后才知道被告性格孤僻,脾气暴躁,被告花钱如流水,并将全部收入在新乡办有宾馆消费卡,原告一旦劝说,被告就对原告大打出手,经常将原告打的遍体鳞伤。被告不要子女,并时常对原告口出恶言,将离婚常挂嘴边,这样的生活,原告心灰意冷,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由原告带走,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婚证两份。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在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财产有:海尔43寸电视一台、松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被子12条、茶几带一对小藤椅。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购买汽车装饰花费6000元,双方共同债权有刘庄刘某某借原、被告10000元。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要件。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婚前财产海尔43寸电视一台、松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被子12条、茶几带一对小藤椅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汽车装饰6000元,因该汽车为被告家庭所有,根据经济效益原则,该些装饰应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相应价值一半即3000元。原、被告共同债权10000元,因借款人为被告同村人,故该债权在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后归被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三十二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某婚前财产:海尔43寸电视一台、松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被子12条、茶几带一对小藤椅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朱文苹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师 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