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15号
        原告姜宗伟,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
        被告姜鑫,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
        被告赵红雨,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姜宗伟诉被告姜鑫、赵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宗伟、被告姜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红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宗伟诉称:被告从2012年陆续向原告借款,至今借款总额高达75万元,被告每次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亲笔书写借条,借条注明借款金额等内容,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因无力交纳75万元的诉讼费,暂对30万元提起诉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
        被告姜鑫辩称:我是借了原告的钱,但钱不是我用了,原告也知道这事。
        被告赵红雨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姜鑫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两张。
        被告姜鑫、赵红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姜鑫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姜宗伟与被告姜鑫系同村熟人关系,两人之间有经济往来。2013年4月1日,姜鑫借原告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12月1日,姜鑫借原告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原告称借款月利率为3分,姜鑫称借款月利率为2分)。姜鑫借款后,将款转接给了别人。借款后,姜鑫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并将2015年7月份之前所欠的利息计算后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本金30万元经原告催要,姜鑫至今未还。
        另查明:姜鑫与被告赵红雨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姜鑫之间的借款合同本金部分合法有效,姜鑫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关于原告所称双方口头约定的利率为每月3分,姜鑫承认是2分,本院认为: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根据姜鑫认可的标准,本院认定利率为2分。2015年7月份之前的利息,姜鑫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原告未提交该欠条,本院也无法查明该部分利息的数额,本院对该部分利息不予处理。姜鑫与赵红雨系夫妻关系,姜鑫借原告的款转借出去所得的收益是其家庭收入,原告要求赵红雨共同返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姜鑫、赵红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姜宗伟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姜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姜鑫、赵红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俊道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天杨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