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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诉前保全问题的置疑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9-09-01 11:14:00


            三、车管所送达方面的问题

            由于申请人要求保全的是被申请人的车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能确保保全财产不被转移,给车管所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就很有必要,但有些当事人在法院刚采取保全措施没几天,又自行就赔偿事宜商量妥当,申请解封,法院就得向车管所送达解封通知书,一些外地的路较远一些的可能在刚收到法院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又受到了解封通知书,时间间隔比较短,也不能节约邮寄费用,降低诉讼成本,且较烦琐。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科技,在车管所设立专门的电子邮箱,通过发邮件并电话确认方法以达到快捷、便利、节约、降低诉讼成本目的。

            四、送达法律文书比较困难,一般退信较多。

            主要原因在于交警部门提供的当事人地址是按身份证和行驶证来确定,而实际情况却发生很大变化,身份证上和行驶证上的地址一般都是最原始的,而现在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已发生变化,而变化后在公安籍资料和车管所未及时变更登记,一些当事人长期在外,原址无人,当事人的实际住址已有变动,而且在许多交通事故中,肇事人与实际车主并不相同,双方存在的关系有多种多样,诸如雇员关系、或买卖车辆关系、借用车辆关系、租赁关系、挂靠关系等。这就需要相关配套部门如车管部门的严格把关,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正确率。因现行车管部门对车辆进行审验并不严格,第一次登记时的车主审严时不管其是否存在、是否变更等情况均在所不问,造成发生事故后按行驶证上查找主体存在问题,在一些主体已发生名称变更,有一些已转移多个主体,将事情变得复杂化。而公安部门现在已经建立了百城人口网络,但在该网络上查找户籍资料并不尽如人意,它仅限于户口所在地人员的查找,而现行人口流动量大,许多人已外出打工多年,有的长期不归,按户籍资料确定的地址已经找不到此人,为解决送达方面的难题,建议公安部门能建立起一个人口流动方面的跟踪网络体系,方便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需要,对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将起到积极作用。加强有关行业间沟通及改进相关工作,将对改善当事人难找局面起到一定作用。

        以上是笔者对交通事故诉前保全问题的看法,笔者在此也有几点小的想法和提议,可能对解决此类案件的解决办法,第一,诉前保全要采取,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担保,依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审查,根据责任的划分,审查是否查封车辆。第二,审查肇事车辆是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对购买的车辆尽可能不查封,或者只查封运营车辆的证照,使车主无法对车辆进行买卖,而不查封车辆,这样也能尽量减少被申请人的损失。另外,建议上级法院对特殊情况下代理和诉前保全的担保及送达等相关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作出统一的规范性规定,以便基础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统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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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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