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到工伤是否成立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而近年来,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在此背景下,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旨在为司法实践明确标准、为劳资关系提供行为规范、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保护。事实上,本次新司法解释涉及诸多方面,但由于和劳动者日常生活最为相关,有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实际上是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狭隘工伤范畴,使得工伤保险的范围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因工作直接受到的伤害,还赋予劳动者在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济、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正在于,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行为上无故意过错的劳动者,使之能够最有效地实现劳动力再生产,降低劳动风险,维护劳动力市场稳定。然而,如果仅仅拘泥于字面理解,从文本意义上,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将产生两种不同理解,一种是“直线路线”,即从劳动者法定居所到单位的必定路线。一种是“合理路线”,也即在合理时间内,从劳动者合理居所到工作地点的合理路线。
也正因为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发生事故后,争议各方都将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不同解释,导致矛盾升级。虽然法院也能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出发,采取“合理路线”的理解,但根据法理作出推断,而不是直接依据明确的法律或规定作出判断,在权威性上将大打折扣,难以获得各方都认同的良好社会效果。
而本次新司法解释界定“上下班途中”,高度尊重了生活规律。首先,考虑到劳动者与亲人交往、照料的现实需要,对劳动者上班起点和下班终点作出了衍生解释,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合理居所予以覆盖。
其次,考虑到劳动者日常起居的生活需要,将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包括在内,这就保护了买菜、送孩子上学等合理日常活动。最后,考虑到了复杂的交通需要,明确对其他合理路线予以支持。
可以说,新司法解释在秉持立法初衷,遵循人文关怀,尊重人性化权利的基础上,将“合理路线”的法律理解直接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权威,更将减少纠纷的产生,让劳动者的应有权利走向显性,值得推崇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