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受各种因素影响,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呢?
2020年10月29日,某建筑公司代表人与马某认识后,通过微信联系,公司让马某为其承包的某改造项目修改、完善施工图纸、制作投标文件,通过微信向马某支付6000元。同年12月26日晚,马某与项目现场人员收工后,一同前往附近饭店吃饭,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家人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自己仅有注册地址,未招聘任何工作人员,算不上用人单位,马某与本公司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且马某在另一家公司注册执业,该公司为马某缴纳有社保。原被告双方就一人是否可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产生分歧。
邵真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阅卷、梳理证据,开庭时组织双方针对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展开辩论,推进法庭调查。最终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认定建筑公司和马某符合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资格,马某受建筑公司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所提供的劳动也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审结后,马某的家属执意来到县法院,将一面印有“坚持正义 依法办案 维护公平 深得民心”的锦旗,送到邵真法官手中,表达了对邵法官认真负责工作态度的认可和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