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现有的格局以及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的分类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繁琐案件、金融执行案件三类。
第二条 简易案件是指无需处分财产就能办结的案件,执行时限为2个月,包括以下几类:
1、可快速处理的小标的案件。
2、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
3、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
4、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5、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6、其他在2个月内可简易快执的案件。
第三条 繁案是指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性强制措施才能实现债权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2、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
3、社会矛盾大、执行标的10万元以上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4、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5、在2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金融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为金融机关的案件。
二、执行团队
第五条 执行局下设:1、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2、李小圣执行团队;3、马祥峰执行团队。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内设:1、执保案件团队。2、内勤团队;3、外勤团队;4、执行指挥中心平台。
第七条 李小圣执行团队由执行员3名,书记员和辅警9名组成,配备车辆三辆。
第八条 马祥峰执行团队由执行员3名,书记员和辅警9名组成,配备车辆三辆。
三、案件的流转
第九条 执行局在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设立诉讼保全专职人员,负责对保全案件的执行。
第十条 所有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向立案庭签收,并负责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录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对案件信息输入、初次执行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的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完成后,由综合团队将案件再分配给执行团队。
1、各承办人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进行核实;
2、各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查封车辆、房产,若需查封,将卷宗材料交到综合科,由综合科制作查封裁定书,并完成查控。
3、各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4、各承办人应及时关注网络查控,发现财产的及时冻结。
第十二条 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简易案件,执行团队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支付宝等财产的执行,并及时执行完毕。
对查封并控制的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等繁琐案件,2个月内不能结案的,依法及时评估、拍卖。
第十三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期满三个月后,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 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先由执行局长严格把关,再结合立案庭予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符合恢复执行规定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需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案件。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需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案件。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5、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
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后,原则上由原案件承办人继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结案。
第十五条 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后每满6个月,由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列出清单,交由恢复执行案件团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227条提出异议的,经执行法官审查认为构成异议立案标准的,应立即复印卷宗,在当日转交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卷宗移送至裁决团队审查、处理。
第十七条 该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