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切实提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推选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由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县法院、司法局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县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县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便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章 特邀人民调解员条件
第五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三)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从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每三年推选或者聘任一次,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人员情况向县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推选、聘任工作的指导。县司法局应对全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及时通报县人民法院。
第九条 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选聘可以在群众推选和公开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聘任。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持全省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员证》上岗,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辖区内村(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
(三)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四)辖区内居住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公证员、律师、专家学者、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由妇女成员。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聘单位补选、补聘。
第十五条 在县法院担任专职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原则上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有相关的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专职调解员原则上从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或陪审员中选聘。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十七条 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由司法局或县法院组织,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县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第十九条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技能强化的培训。年度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制。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在培训形式应丰富多样,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和法庭旁听等方式,注重培训效果。
第五章 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通过排查调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应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吃请收礼;
(六)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章
特邀人民调解员补贴及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关于特邀人民调解员补贴相关规定,适用2017年8月11日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bet体育365官网怎么样_日博365娱乐场_365医保咨询电话诉调对接多元化解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