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统一的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开创全市法院立案工作新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全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网上立案机制
第二条 当事人按照民诉法规定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审核。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强制执行案件。
第四条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内容,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负责网上立案的工作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答复。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答复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三章 容缺受理机制
第五条 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六条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提交申请执行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的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七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章 时限
第八条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立案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数据库,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