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之间案件流转衔接问题作出如下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立案审判环节、立案执行环节案件流转问题
(一)刑事案件:
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的,由立案团队审查后当日移交刑事审判团队,至迟不能超过二日;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刑事审判团队审查后当日移交立案团队进行立案,至迟不能超过二日。
刑事自诉案件由刑事审判团队审查后移交立案团队进行立案。
(二)民事案件:
立案团队受理案件后二日内,应将案件相关卷宗材料移交到审判团队,并告知当事人案件承办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审判团队收到卷宗材料后,应于二日内登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填写“登记移交信息”,并确认接收案件。
(三)执行案件:
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的,由原审法官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材料后交立案团队立案,立案团队立案后应于三日内移交执行局。
二、关于司法鉴定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司法鉴定的,由审判团队法官签署委托鉴定移送函,移交司法政务办公室。鉴定工作完成后,司法政务办公室需将鉴定结果立即移交给办案法官,至迟不得超过三日。
三、关于诉讼费管理中的退费及减缓免问题
案件审理中需要全部退还、部分退还已交诉讼费的,由办案法官签批后,由收费部门办理退费手续;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由办案法官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
四、关于诉讼保全问题
在立案、审判过程中,对于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分别由各团队法官依法作出裁定后,交执行局执行,审判团队和法警队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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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