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法院关于2017年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和省、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确定的分四个阶段完成“201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任务、实现“四个基本”的总体目标的要求,根据省法院鲁高法【2016】54号关于落实最高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研究确定我院于2017年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时间表 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和推进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完成四项任务(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016年12月
(1)认真落实“三清理、两整顿、一打击”专项活动。一是涉党政机关和涉信访案件于2016年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二是涉民生案件边收边结边清。
(2)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终本案件的结案标准,认真落实终本案件的排查工作。一是对所有终本案件逐一排查;二是对排查出的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依法立即恢复执行;三是对截至2016年11月30日超过6个月未执结的案件摸清底数,及时清结。
(3)根据执行异议、复议法律规定,对应当纳入审查程序而未纳入的案件,进行彻底排查,及时纳入审查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进行排查。
第二阶段:完成五项任务(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2017年4月)。
(1)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清理完毕,不低于50%;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标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新收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
(3)落实“诉访分离”,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全部纳入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进京、信访案件全部化解。
(4)对符合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及时移送。
(5)建立健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机制。
第三阶段:完成三项任务(起止时间为:2017年5月~2017年9月)。
(1)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清理完毕90%以上。
(2)新收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
(3)执行信访数量大幅下降,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执行工作社会评价良好,为第三方评估奠定基础。
第四阶段:完成三项任务(起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017年12月)。
(1)各类新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
(2)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机制运转有序。
(3)检查验收、查缺补漏,做好迎接第三方评估的准备工作,并取得良好评估结果,最终实现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对上述目标任务,我院将按照省、市法院的模式,在每个阶段对各庭、室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能如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启动约谈问责机制。
二、量化具体措施,确保“四个基本”总体目标的实现
(一)关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的具体措施:
1、加大保全促执行的工作力度。
(1)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完善、强化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实现保全查封、解封及担保措施的流程和规范化管理,做到保全措施全程留痕;
(3)完成财产保全实施案件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
2、拓宽被执行人财产查找渠道。
(1)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严格依法制裁;
(2)积极与审计部门、律师协会沟通,探索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拓展发现财产线索渠道;
(3)通过典型案例的宣讲等形式,强化法定协助义务人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协助、消极协助的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协调公安机关,实现查找被执行人名单移交常态化、查扣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共享;
(5)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落实、反馈。
3、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1)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录入,适时公布,对符合屏蔽、撤销条件的及时屏、撤;
(2)强化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发改委、最高法院等44家单位的《合作备忘录》,以及我省综治委《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实现失信名单的适时推送;
(3)建立特邀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积极与检察机关联络沟通,就涉财案件的执行、拒执犯罪案件的公诉、过付款等问题进行磋商,自觉接受检察监督。
4、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
(1)严格落实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开 展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
(2)与公安、检察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形成会议纪要,确保司法拘留人员、拒执罪自诉、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移送渠道畅通;
(3)强化执行干警搜集、固定证据意识和行为,为拒执罪公诉、自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
(4)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行为,建立台账,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严格问责。
(二)关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的具体措施:
1、健全反消极执行常态化工作机制。
(1)彻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年龄老化、整体素质不高,不适应信息化工作要求等问题,执行队伍人员配置、执行法官员额分配比例达到上级法院要求;
(2)完善执行局内部人员配置,明确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执行裁决、执行实施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目标、流程管理和行为规范;
(3)研究符合执行特点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现集中查询工作机制;
(4)探索推进适合高青执行特点的团队化运行模式,有效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产生的消极不作为;
(5)通过交叉指定、限期执行等措施,解决长期未结案件;
(6)强力推进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要求执行案件信息全程留痕、充分发挥其倒查监督的优势作用;
(7)通过对信访案件集中化解、终本案件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与协助执行案件的定期督导检查,加大对消极执行、消极协助执行行为的查处和通报力度。
(8)利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消极执行现象自动进行筛查,发现问题及时警示、督促,仍不改的,视情追究消极执行的责任。
2、依法高效办理执行异议案件。
(1)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依法及时受理执行异议;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申请,依法出具相应裁决文书;
(2)强化执行异议案件合议制作用,消除合而不议情形;完善听证程序,规范听证行为,提高裁决质效;
(3)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行为,严格贯彻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有效防范有关主体假借执行异议,恶意阻碍、拖延执行的问题发生。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要强化诉讼诚信释明,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建立健全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审查处理机制。
(1)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健立执行信访窗口,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保证每天有人值班接待。
(2)落实执行信访案件分流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来访案件分门别类导入执行程序,明确涉执申诉案件立案标准,实现“诉访分离”;
(3)落实执行局全员接访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重大时期、重点案件由庭、局长接访,提高涉执信访案件化解率;
(4)对发现和当事人反映消极执行、乱执行行为的问题,严格审查,有错必纠;
(5)对上级法院交办的进京赴省信访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情况、及时化解,确实无法化解的,按照最高法院要求,逐级审查上报处理,对报告情况不及时、敷衍处理、拒不落实上级法院处理意见等问题的,按照上级法院要求,进行约谈、问责。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依法规范有序退出执行程序
1、严格规范终本案件的适用条件。
(1)自2016年12月1日始,所有终本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标准终本;
(2)对照《规定》要求,对原终本案件逐一核查,不符合先行终本条件的立即纠正,恢复执行。
(3)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加强对终本案件的监督、检查,严禁将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以“零容忍”态度,查处为追求清积率弄虚作假的行为。案件终本结案后,发现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恢复执行的,依法及时恢复执行。
2、强化执转破案件的移送。
(1)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执行转破产的规定;
(2)对执转破案件认真排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认真梳理,确保大量资不抵债案件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3)明确执转破案件标准,规范流程管理;
(4)积极与民二庭沟通协调,确保移送程序畅通。
3、加强执行救助。
(1)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协调增加救助金额;
(2)安排专人负责涉执救助案件的移送和处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入救助程序,着力化解一批执行不能的案件。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严格执行流程管理。
(1)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运用和管理,确保每起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对案件执结情况及时调度、通报;
(2)对于确因法定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
2、加快财产处置变现进度。
(1)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网上评拍平台,发挥网上评拍公开、透明、高效的优势,提高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
(2)对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的及时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对需要职能部门协助不动产过户的,及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3)对首查封财产消极不处理案件,由财产抵押法院及时启动协调处理程序,协调不成,向中院提出建议按照监督程序决定财产处置法院,确保涉案财产及时变现。
3、强化和规范执行款物的管理和案款发放工作。
(1)认真做好执行款物专项检查和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收尾工作,确保最高检、最高院检查验收不出问题。及时总结过付款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如期上报上级法院;
(2)明确涉执案款台账内容,规范款物过付和处置行为,建立财务与执行案款信息月对接制度;
(3)强化涉案款物过付或处置信息录入,确保案款过付和处置全程留痕;
(4)完善涉执案款过付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执行款信息录入和过付情况。
三、形成强大合力,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坚实保障
(一)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成立由院长吕兴勇担任组长,由单保光担任副组长,由政治处、立案信访局、刑庭、行政庭、民二庭、装备局、研究室、办公室、法警大队、执行局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综合室,由胡廷安兼任办公室主任。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内部配合与协作。省法院党组和白泉民院长多次强调,全省法院要把解决执行难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和“一把手”工程,加强统筹安排、指挥调度。在具体工作中,立案、审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做到立案考虑执行,审判不忘执行;办公室、研究室要加强财物装备支持,尤其在执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尽快配备到位;政治处要强化人员配备,充实执行力量,优化执行人员结构,着力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要加强执行警务保障,壮大执行力量;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上报需要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案件情况。
(三)充分发挥社会联动机制作用。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解决执行难的社会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及时汇报、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等措施,积极争取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强力推进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集中清理,构建党政机关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长效机制;尽快实现法院网络执行查控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对接,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全面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
(四)加强社会宣传,营造强大舆论声势。要大力加强社会宣传,组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我院攻克执行难作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效、解决的问题,推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形成强大的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舆论氛围和声势。要认真落实省法院下发的《“两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工作方案》,务必抓好贯彻落实。
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必须兑现的承诺书,是必须落实的军令状。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齐心协力,携手并肩,聚力同心破解执行难问题,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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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