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2016号
张亚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20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东南楼3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郭喜珂
联系电话:0371-639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