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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销售公司虚假宣传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9-01-02 15:59:11


            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商家们往往会卖力宣传自己商品的优点,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但是,有些急功近利的商家会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利用宣传与实物不符、虚构信息和根本不存在的服务来误导消费者。被欺骗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吗?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2016年7月,王先生在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上海大通牌汽车。新车开回家第三天就出了故障,经电脑检测,是油门踏板信号故障,经维修后清除。仅一个星期后,该车又以同样的问题被送检维修。以此反复,2016年7月至8月,该车因同样的问题多次被送检。同时,王先生发现该车实际油耗量与卖家宣传的油耗量严重不符,涉及虚假宣传,双方交涉未果。2017年6月,王先生起诉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收回涉案车辆,退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

            金水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上海大通牌汽车有多次检修记录。并且该产品在工信部网站备案油耗为9.1L,但是该产品《参数配置表》的参考资料,和在汽车产品上粘贴的标识,却显示该车的油耗为5.5L,这与工信部网站备案和产品合格证公示的数据不符,构成了在商品宣传上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商家为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故意夸大甚至虚构商品客观情况,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属于欺诈行为。所以,当消费者被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敢于发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商品的宣传,如果进行虚假宣传,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认真做好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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