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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穷尽措施仍然“执行不能” 待有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

        发布时间:2018-12-29 18:53:31


            基本案情: 2015年,赵某以急用钱为由向老张借款45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日期。借款到期之后,赵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老张催促几次之后,再也联系不上赵某了,遂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偿还老张45000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之后,赵某仍未现身还钱,老张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赵某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多次前往赵某老家调查、走访。据当地村主任介绍,已经有几年没见到赵某了,其家里只有父母和哥哥,经常见到陌生人到其家里要账闹事。执行法官前往当地房管局查询,其名下也无房产。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紧盯赵某的财产情况,且定期走访其老家进行调查,除在2017年查询到其名下银行账户有500余元入账外,至此再未发现其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也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向申请执行人老张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裁定终本。

            法官说法:“执行不能”是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的情形。简单的讲,执行不能就是“真的没钱”,被执行人出现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每六个月自动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如果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是司法救助。在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执行不能”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所以,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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