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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的车却被原车主开走 金水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18-09-07 18:54:28


            基本案情:2014年5月,王某向河南某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雪佛兰牌小轿车,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汽车租赁合同,王某还向租车公司缴纳了7万元保证金。2015年5月,合同到期后,王某去租车公司退车退押金,可是租车公司却说目前公司没有钱,等总公司的钱打来了再通知王某办理手续,让王某先把车开回去等待,租赁费从押金里扣除。之后王某多次来租车公司要求退车退押金,租车公司均以钱没有到位为由让王某继续租车。

            一直到2017年11月,王某早起用车,却发现自己停在小区里的车不见了,他急忙报警。经警方核实,原来该车被车主用备用钥匙开走了。王某急忙找租车公司要求退押金,租车公司却置之不理。无奈下,王某起诉该租车公司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租车公司退还剩下的5万多元押金。被告租车公司经传唤未出庭答辩。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保证金、违约金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合同还规定,合约期满后被告应一次性退还原告租车押金。同时,原告向法庭出具收据一份,载明被告收到原告7万元租车押金,还车即还款,落款处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印章。综上所述,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减去原告用车租金,判决被告于十日内退还原告押金5.11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庭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法官提醒:大家在选择租车公司时尽量选择口碑好、规模大的公司,在遇到对方拖延退款时间或者霸王条款时,不要一位忍让妥协,要及时报警,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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