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9月陈某为丈夫李某购买了中国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保险一份,最高理赔金额为35万元。2016年8月,李某外出回家,因天气炎热,口渴难耐,他随手拿起放在窗台上装有农药的饮料瓶大口喝下,刚一喝下,李某察觉不对马上吐出,又出门向邻居求助,送医后,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陈某以李某意外身亡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2017年5月陈某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3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李某不是意外身亡,而是服用农药自杀,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农药是有强烈刺激味道的,在瓶盖一打开的情况下就难以喝下,根据农药的特性及服用的剂量,判定李某系自杀。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误服农药后马上吐出,并主动向亲友求助。且李某和陈某育有两子,夫妻关系和睦,家庭幸福,没有自杀动机。被告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自杀。经法庭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25万,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自杀不属于意外,无法获得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本案中,被保人无明显自杀动机,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保人系自杀,所以保险公司应按意外身亡进行理赔。同时,意外伤害理赔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