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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016号
        原告:户亚利,女。
        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被告:苏秋利,男。
        原告户亚利诉苏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苏秋利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湖阳街文化路13号,非我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户亚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习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荆亚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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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