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的执行难案在疫情特殊时期还能取得重大进展,得益于二七区法院执行法官主动开动脑筋想办法,依法向申请人的律师出具调查令,多方努力、全面摸排,及时查找到被执行公司在第三人处有经营收入之证据,补充了法院网络查控的不足。
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河南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混凝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建材公司货款2789683.9元。后混凝土公司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混凝土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之前以其所有的房屋冲抵债务,如果因房屋手续不全而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原判决执行……”等内容。因混凝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材公司向二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七区法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05442.4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七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七区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恢复执行。
案件分到执行法官手中后,执行法官即认真审阅卷宗,询问申请执行人情况,并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公司名下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通过查控,仍未发现混凝土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了本案能够尽快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带领书记员多方调查、走访、约谈,发现被执行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仍有经营收入,其名下除基本户外,亦有近40个账户。根据这一情况,执行法官先后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开具10份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全面摸排混凝土公司验资情况和资金流向,对被执行公司账户流水进行全面查控、对比。经多方努力,终于查到被执行公司在第三人处有经营收入之证据,立即对被执行公司新开立的存储该收入的账户进行冻结,然后给被执行公司进行通知,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被执行公司在感受到执行压力后,主动要求与申请人进行和解,执行法官同时考虑到临近春节,径行强制执行可能影响被执行企业经营及向员工发放工资。2020年1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混凝土公司于当日支付111.5万元,剩余部分法院到银行扣划已查控财产,该案件后顺利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