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法院截止2018年6月6日,共受理涉执评估案件109件,结案92件,未结17件,结案率84.4%。我们从涉执评估案件的工作实际出发,认为影响其工作效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案件材料不齐全。涉执评估案件,存在评估标的物权属信息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有的是标的物本身存在的缺陷,比如,有的县里的房产有房本信息,但查询不到土地性质信息(出具咨询性估价报告);有的是执行法官人为因素造成的。个别执行法官借口案件多,工作量大,应该调取的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房协议、租贷合同等重要的相关信息没有调取到,只简单的从执行查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等查询结果信息,附卷提供了事。有的是涉资产评估案件,查封清单所列明物品和实际清点货品之间存在误差,需要执行人员进一步核实证据。
针对这种问题,技术科要严把案件材料审查关。手续不齐全,材料不完备的,退回执行局补充。有的案件,也会跟评估机构沟通,委托其调取相关权属信息。有的,需要执行人员的相互配合,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入户查勘困难。有的法院先期腾空房屋,再进入评估程序。这确实有利于入户查勘房屋结构及装修等情况。但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一些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确切的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评估房屋时,评估人员不能入场,无法确定室内有无装修及装修价值,若此时即由执行案件承办庭采取强制措施入场,将面临诸多问题。像这类评估案件,如果评估资料齐全,可先凭资料对房屋予以评估,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可以参照相同类型的房地产进行实地查勘,装修情况暂时撇开,评估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均无异议,即可进入拍卖程序;若被执行人对装修价值未纳入报告中而提出异议,且被执行人又愿意主动配合入场的,由评估公司予以复核。
外地现场勘验的,周期一般都会较长。
三、评估费缴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评估费用的争执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1、当事人申请评估后,由于种种原因中途放弃评估(如达成执行和解);2、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拒绝交纳评估费用;3、认为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不合理,拒绝交纳;4、经济困难无力缴纳;5、个别公司或企业费用支出审批手续繁琐、时间过长,导致较长时间拖欠评估费用。对不缴费或拖欠费用的当事人,法院并无强制措施。这些问题都导致案件超期限办理,使评估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解决办法:1、评估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工作完成后,将收费的发票及收费的依据、标准的情况说明上报法院审查。法院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审查后认为,评估机构存在乱收费及收费额度、范围不明确,缺少有力的收费标准和依据的,要求评估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接受法院委托鉴定的资格。对收费合理有据的,法院向申请评估当事人下发书面通知书,要求限期向评估机构缴纳相关费用。2、申请评估当事人拒不缴纳评估费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申请方不再申请评估。案件终止评估,当事人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能否能按自动撤销执行申请处理),避免案件在评估程序环节的久拖不决,某种程度上也减少了未执结案件的数量。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督促其为维护自身权利,积极配合法院,完成评估、拍卖等程序,不至于过分依赖法院,不主动去缴纳评估费,导致案件无法执结。3、对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法院积极协调评估机构参照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我院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尝试协调评估机构,在案件拍卖程序结束后,从拍卖款项中扣除评估费用的办法,解决了当事人交不起评估费用的难题,促使案件圆满得到解决。4、对执行员提出的某些特殊案件,经局领导审批,可以先拍卖后从拍卖款项中扣除评估费用。
关于评估费用缴纳问题,目前,是影响涉执案件工作效率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很多法院,采取措施,先评估后收费,到拍卖后,从实际拍卖款项中扣除评估费用。我们认为,先缴费再评估是原则,先评估后收费是补充(几类案件可以做,如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的;执行部门提出案件特殊确实需要的等)。
四、执行异议提出的问题。一是对房产权益状况提出异议。如,房产确权问题、租赁问题等;技术人员加强与案件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是中止案件,继续评估,还是先退卷处理;二是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先书面提出申请,交于原评估机构答复。如对答复仍不满意,并有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确有问题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执行局同意,司法技术科组织当事人、评估机构及执行人员召开听证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协调。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技术科建立的专家库或从评估机构协会、大学专家学者中,选取三名以上(单数)专家参加听证。评估机构现场接受当事人和专家的质询,并最终由专家出具意见书。执行人员根据专家出具的意见书,下发裁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各方。
另外,通知当事人选取中介机构的问题。我院的作法是,证据质证前置,现场选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先期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随后由承办案件人员带领双方当事人到技术科选取司法鉴定中介机构,节省了司法技术人员再通知当事人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
业务部门领取评估报告时间。一些执行人员需经多次催促,才能领走评估报告。
如何提高涉执评估案件工作效率,我们认为从内部挖潜,有以下几种作法:
1、立足服务,做好与中介机构和业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技术部门起到桥梁作用,当好案件承办人的助手,积极为案件做好专业知识的咨询工作;同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专家的意见和初步的评估结论,反馈给承办人员,形成中介机构与案件承办人员无障碍沟通。
2、加强案件催办,数据分析,细化节点突出“催”字。所有对外委托案件信息全部录入《对外委托案件归档》管理软件系统,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案件进展情况,比对归纳出的案件的时限节点,督促承办人员加强节点内工作任务的催办,保证工作环节的衔接,实现对外委托工作的高效运转。
3、加强案件督办,落实责任,严格管理突出“督”字。严格案件期限管理,鉴定机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鉴定的,必须于委托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延长和中止原因、理由及拟结案时间。我院实行鉴定机构申请、专人负责把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审核的动态跟踪监督方式,逐级审查、层层把关、全方位监控,防止随意延长委托期限而影响案件的办结效率。对鉴定机构加强日常管理,以“打分”形式严格监督,确保鉴定案件顺利开展。以“无理由拒收委托、无故延长委托期限、私自收取单方证据材料”等十二个方面的内容作为扣分的标准和“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六项指标作为加分的标准,打分强化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司法鉴定与审判执行无缝衔接。
4、大胆创新,开展网上“询价+网拍”的工作模式。目前,中院领导非常重视,收集了大量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的作法材料。了解了一下,得到广泛认可并取得实效的有“黑龙江模式”、“重庆模式”、“日照模式”、“武汉模式”、“深圳模式”等,确实摆脱了传统委托评估定价的弊端,为解决“执行难”创新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
5、大胆使用专业性的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公司。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一把利刃。但网络拍卖,还需要执行法官从事大量的繁重的事务性工作,影响了效率的提升。引入专业化的司法拍卖辅助服务机构,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质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