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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过的保险金咋又要回去了?

        发布时间:2022-12-30 09:02:54


            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受伤。当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因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当日保险公司接到张某的报案后派人员出险处理,涉案车辆进厂维修共花费5253元。

            后张某以潘某不配合赔偿,分别填写《“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同意保险公司以其名义向潘某追偿。

            然而保险公司向潘某追偿时却遭到了拒绝。原来潘某与张某在处理交通事故期间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车辆各自维修,潘某自行看病,事故处理完毕后,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但保险公司对该协议并不知情,遂将张某的车辆维修费用支付给了汽修厂。

            保险公司在向潘某追偿无果后,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代位求偿权纠纷将潘某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3677.1元及利息。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被告潘某应承担涉案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为3151.8元(5253×60%),故依法判决张某返还保险公司保险金3151.8元及利息。

            本案被告张某于事故发生后与被告潘某约定双方各自损失,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后张某违背该约定,在保险公司向汽车维修单位支付维修费用后,申请保险公司向被告潘某代位追偿,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现在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有相应的保险,权益已有足够保障,遇到交通事故不要盲目与对方签订互不追究责任的协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上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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