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涉少民事调解耐心细致 法理情理双获丰收

          发布时间:2015-12-17 10:51:36


           近几年,随着少年庭审理涉少家事案件数量的增加,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协议离婚后,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向非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案件越来越典型。

            为了未成年子女更好的生活和接受良好的教育,尽可能避免父母离婚之后再次受到伤害,少年庭对此类案件加大庭前调解力度,争取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抚养协议书》,让未成年子女切身感受到虽然父母离异但关爱仍在,亲情永远无法割舍。

            例如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少年庭受理该案后,审理此案的法官做了详尽的家庭情况调查。考虑到原告李某某未满十周岁,目前就读小学二年级,正是身体、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父母的矛盾尖锐化会影响原告李某某的学习成绩,从长远看还极有可能对其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树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审判人员对被告李某及原告的母亲王某进行了耐心调解,主要是对李某做思想工作,让他深刻领会到以下几点:1、不论他与妻子王某之间的矛盾有多么难以调和,也不能让孩子当做这场失败婚姻的牺牲品,孩子是父母双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被告李某既不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也不支付必须的抚养费、教育费,就与自己的亲生女儿形同陌路,使得原告李某某在心里对父亲产生恨意,对亲情失望、对生活失望,在日常交往中也会产生自卑情绪,这种不良的成长环境会埋下隐患,将来很有可能会引发大问题;2、作为原告李某某的父亲,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且其每月有固定收入,相对于没有工作的原告母亲王某来说,有支付女儿抚养费、教育费的必要;3、被告李某即使不同意与原告调解,法庭审理也会依照法律及人情,考虑未成年人身体、心理的正常发育,夫妻双方离异后子女也应当由能够给予孩子较好的成长环境的一方抚养,李某仍然要支付给原告合理的抚养费和教育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李某与妻子王某离婚后,女儿由王某抚养,那么李某就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即使原告李某某的父母离婚时约定了抚养人及生活费、教育费的承担比例,原告仍有权在生活困难,教育费无法承担的情况下向其父即本案的被告提出超过该约定的合理要求。审理此案的人员从以上几方面对李某做了多次思想工作,最终李某意识到自己对女儿负有无法替代、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不是离了婚就可以对子女撒手不管的。亲情摆在这里,与金钱那些身外物相比较显得尤为可贵;伦理摆在这里,与法律那些强制规定相比较显得更加有人情味。

        责任编辑:     

        文章出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037790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