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们审理的13岁少年崔鑫自缢一案。2008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中午,在大召营镇中学初一三班上学的崔鑫突然在家中自缢身亡。其父母崔俊来、侯菊芳在整理儿子遗物时,发现一封遗书,主要内容是孩子在初中没有学到什么,还要被迫替班上另一名同学写作业,不写就被打骂,因门门功课都跟不上,他想退学学电脑。同时崔家人还发现了崔鑫写给班主任毕老师的一封未寄出的信,大致内容是:他被迫替同学小波写历史等作业,小波在学校常常欺负他,希望老师让该同学走。依据这两封信,突遭丧子之痛的崔家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和小波告上法庭,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96万元,不然就赴省到京上访。接到案件后,我感到此案稍微处理不慎肯定会诱发不稳定因素。于是,我和其他合议庭人员采取先做诉前调解工作。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便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到翟坡中心校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该案件在庭审中因双方争执较大,被告校方不同意当庭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但我认为,该事件的发生是多因一果,不能以案断案,简单判决了事,只要有一线调解希望,都不应放弃努力。
为此, 我认真分析了案情,感到原告崔俊来本人自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要让他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此时再通过法官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其逐步理顺情绪,缩小意见上的差距,就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在随后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和法庭的两名法官奔波穿梭于法庭、学校、双方当事人家里,就崔鑫的家庭教育问题和崔鑫父母及爷爷奶奶细致沟通;就第二被告小波的个人行为、其将来成长及如何正确处理与崔鑫家属的关系同小波的父母促膝谈心;就学校的教学管理,如何培养学生的心里素质与学校坦诚交流……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三方终于达成协议。由被告学校因崔鑫在家死亡一事支付崔家款项12000元,由被告小波赔偿崔家款项15000元,原告崔俊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中央电视台十二频道、“今日说法”专栏、河南电视台“走进法庭”栏目、新乡市电视台法制频道先后对些案报道。此案的成功调解,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调解工作要学会借助外力,多管齐下调解案件
从法庭受理案件情况看,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借贷和婚姻纠纷等占很大比例,这些多数是在农村、发生纠纷,而村委及县乡级人大代表等一般是乡村村民组织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公信力,同时由于长期与纠纷当事人在共同的地缘范围内生活,对乡规民约、纠纷背景、脾气秉性都十分的了解,以及与纠纷当事人长期相处,要积极借助这些人力资源,利用其熟间民俗、熟知民情、熟悉人脉的优势协力化解矛盾,此外这些外援也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的代理人,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这样,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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