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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18 08:15:00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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