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信息

        机动车评估案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及举措探析

          发布时间:2022-04-28 08:58:33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个人家庭自用车的保有量逐年增加。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带动机动车保险、机动车维修、车辆损失鉴定等相关领域的兴起和再发展。这些行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行业态势的发展与行业规则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相关纠纷逐渐增多。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2020年涉及机动车损失评估的案件进行了评查,认真梳理2020年度涉机动车损失评估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数量、特征、成因及趋势进行分析,对审理中反映的法律问题和行业现状进行汇总,提出针对性建议和对策,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抑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市场,助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司法实践中评估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度涉及机动车委托评估案件共计39件,其中涉及重新委托评估的案件16件。在重新委托评估案件中,涉及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价格和法院委托评估价格差小于等于30%的5件,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价格和法院委托评估价格差大于30%小于等于100%的10件,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价格和法院委托评估价格差大于100%的1件。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具体评查,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大量的豪华品牌车辆出现。宾利、奔驰、宝马、奥迪等豪华轿车占比较大。

            2、机动车损失价值或车辆维修费用的金额涨幅明显。大量豪华品牌车辆的出现,导致诉讼标的金额涨幅较大。

            3、被诉保险公司增多。平安、人民、人寿、泰康、大地、北京众信等被诉的保险公司主体数量有所增加。

            4、争议焦点相对集中。机动车损失的确定,一直是涉机动车财产类案件的核心争议。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又集中在,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行为有效性的认定及鉴定报告结论合理性的判断。这类案件,被告往往对原告单方自行委托评估的行为不予认可,要求重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5、定损金额反差明显。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机动车损失金额与法院重新委托评估的机动车损失结论差距较大。两者定损金额价格差大部分大于30%以上,我院16件案件中有10件的价格差大于30%以上,占比62.5%,有个别案件甚至达到了100%以上,有1起案件价格差达到2倍以上。

            6、对司法鉴定委托的案件提异议的较少。对机动车定损金额的确定,原被告双方最终均认定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确定的机动车损失金额作为保险公司赔付标准。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司法鉴定委托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未提出异议意见。

            二、评估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会对机动车损失情况进行查勘定损。但在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赔偿金额确定无法协商时,受害方通常采取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确定机动车损失金额并进行维修。

            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在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往往不认可受害方自行委托所作出的评估意见,对赔付金额产生分歧,从而引发纠纷。打官司到法院后,被告方要求重新鉴定,法院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占比增多。在办理重新鉴定的案件中发现,对于定损争议的协商机制并不完备,鉴定行业相关监管机制也存在缺失。同时发现在机动车评估及理赔过程中,还可能存在第三方机构、维修工厂、诉讼“黄牛”之间的不法利益链,扰乱市场规则,侵害保险公司利益。

            从司法角度看,涉机动车损失鉴定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涉事主体消极应对,难以化解源头争端。交通事故发生后,涉事主体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理赔事宜存在消极不配合情形,导致受害方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得不到及时的通知,无法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和查勘。此外,某些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和发票存在问题。这些行为都大大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和成本。

            2、机动车零部件维修方式有争议。事故车辆维修前需确定损失部件的维修方式。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在重新委托评估车损时,案件前后评估车损的金额差别一部分原因在于车辆维修部件价格前后不一致,关于是否应该修复或者更换存在争议。

            3、车辆配件更换的标准不一致。对于需更换的车辆配件,按照配件市场区域的不同,价格报价往往也不同。修车的配件,一般分为副厂价、原厂价、品牌价、拆车价和4S店价格等。机动车配件的价格差异大,特别是在高端机动车领域,不同渠道的配件价格更为悬殊。在重新委托评估车损案件中,车辆维修费用会因为以上区域报价和进货渠道及配件来源、市场评估基准不一致,导致两次评估车损的金额差距较大。

            4、车辆维修行业修复标准不统一。对同种程度的车损,4S店修复标准与普通修理厂标准存在很大差距。这也导致车辆修理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5、评估机构公信力存疑,难以认定评估结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主体资质难以判断,资质范围不一,有的鉴定机构资质范围包括“法律诉讼、司法鉴证公证”,有的鉴定机构类别为综合涉诉讼类,有的经营范围仅登记为“价格评估”。鉴定人的资质认定也存在多样化的情形,如出现多个部门主体颁发资质,哪个主体有认证资质不得而知。对于现有评估机构的设立、经营没有强制规定,评估人员职业资质亦无统一行业标准,法院难以通过规范的标准从主体上判断评估报告的效力。

            三、举措和建议

            在办理机动车损失评估的案件中,从个别案件中发现了单一法律关系背后可能存在的诸多利益纠葛。目前,刑事审判领域已经对交通事故诉讼中不法分子伪造材料骗取保险费用的行为予以刑事法律制裁。在涉及机动车损失评估的民事纠纷中,更加需要保险公司、行业协会、鉴定机构、律师团体等联合行动,净化机动车车损鉴定市场,守住金融市场信用防线。

            1、完善健全鉴定行业法律法规。机动车司法鉴定领域新问题、新情况逐渐增多,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难以解决现实矛盾。为了规范鉴定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操作,需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鉴定机构的主体资质、市场准入、执业规则、监管方式、惩戒措施等内容,并跟进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强立法层面对鉴定行业的规制。

            2、创建矛盾解决的多方主体联动机制。机动车损失鉴定行业出现的单方委托、报价过高等问题,很大程度源于各方主体的信息不对称。从解决分歧、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建议创建多方主体的联动机制,同业协会、保险公司、鉴定机构、被保险人、维修公司等主体加入到联动机制内,增加定损、维修、评估程序的透明化、公开化、科学化,便于及时协商化解争议,加快达成调解,减少各方讼累。

            3、严厉打击鉴定行业“黄牛”“行霸”。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大违规查处力度,重点排查隐患部门,防范不法利益产业链,打击“黄牛”“行霸”等不法分子从中牟利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4、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动态化管理机制,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测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对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列入“黑名单”,逐渐淘汰不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责任编辑:宣教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15763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